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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錄沒寫到某條規格,找不到證據時規格比對判無法判定;要釋疑,得趕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前

型錄查不到某條規格,只代表沒有證據,規格比對判無法判定,不判不符合。投標前可以先調原廠文件,再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前書面釋疑,仍無證據就維持無法判定。

發布 2026-09-05 · 更新 2026-10-08

招標文件寫了一項要求,手上的型錄翻遍了,沒有對應的那一行。型錄沒說「支援」,也沒說「不支援」,它只是沒寫。

找不到證據時,規格比對的報告上這一格是 ❓,不是 ❌。型錄上找不到對應字樣或數字的狀態,叫「未載」。

型錄沒寫,規則 1 要求不替產品選邊

型錄由原廠決定怎麼寫,招標文件的規格由機關依採購需求逐條開出來,兩份文件的用語不一定對得上。型錄沒寫,可能是原廠沒把那項功能列進行銷文件,也可能是產品確實沒有,光看型錄分不出來。

判定規則第 1 條原文如下:

  1. ✅(符合)/❌(不符合)只認文件逐字或數字;常識不補:FRU≠熱抽換、Platinum≠80 PLUS、「未載」≠「不支援」。

要判 ✅ 或 ❌,手上得有逐字或數字當證據。型錄沒寫就沒有證據,兩個方向都下不了判。

規則文件裡的不變量第 2 條接著說:

  1. 沒有證據 → ❓,不呼叫模型;引句驗不過(locate.verify_quote)→ 退回 ❓,永不硬畫。

沒有證據就判 ❓(無法判定),也不另外叫語言模型去猜。❓ 記錄的是「目前沒有證據可以判」,它在等一份文件,不在等一個猜測。

型錄寫「Redundant」、只寫「IPv6 routing」,規則不讓它自動算符合

兩個舉例,說明規則怎麼讀,不是通則。

第一個:型錄寫「Redundant」電源,招標條文寫「雙」電源。兩個詞在工程上可能指同一件事,但規則 1 不用常識補,兩者不逐字對應,不應直接當成符合。

第二個:招標條文列 IPv6 RIP,型錄只寫 IPv6 routing,沒有逐字列出 RIPng。找證據那一步如果完全沒有交出引句(或引句驗不過),程式依不變量 2 直接回 ❓,不呼叫判定席,也沒有寫成該產品不支援。如果交出的是泛稱的 IPv6 routing,這條會送進判定席;那不是 RIPng 的逐字證據,規則 1 要求不能因此判 ✅,引句和判定明細要一起核對。

條文若是一句多個要求,規則 4 另有規定,見〈一句話塞了好幾項要求的複合條文〉。

產地、授權、教育訓練,規則 5 要求一律判 ❓

有一類條文,規則 5 要求判定席不拿型錄判設備:

  1. 產地、合法授權、提供文件、教育訓練、不得額外收費、光模組/線材/配件 → 屬「投標文件項目」,一律 ❓,不判設備。

規則 5 的清單是逐項列舉。清單上的條文對應的是投標文件裡要附的東西,看型錄看不出來,所以規則要求一律 ❓。這是寫進判定席提示的指示,程式沒有用關鍵字強制;產地條款就屬這一類,結果要看判定明細。

兩條路的 ❓ 理由不同。清單以外的技術規格,型錄沒寫是「未載」,走規則 1 與不變量 2,理由是沒有證據。清單內的條文走規則 5,理由是它們歸投標文件項目。判定規則沒有把清單以外的技術規格歸進投標文件項目;不過報告第 3 節〈人要補的文件〉是用關鍵字(含保固、證書、文件等)挑 ❓ 條文,列得比規則 5 寬。

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要求書面、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前

型錄缺證據時,能拿去釋疑的是「這條規格到底要什麼證據」這類招標文件內容的疑義。釋疑,是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時,以書面請招標機關說明。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 項(條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規定: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對象是招標文件內容,形式是書面,時點是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時點要照原文讀:那個日期由招標文件寫明,廠商要去招標文件裡找;法條沒有寫成用等標期的長度推算。

機關「應」書面答復;一般公告是「必要時得」,延長等標期是「視需要」

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那一端: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這一項的動詞強度各不相同。對請求釋疑的廠商,機關「應」以書面答復。公告是「必要時得」。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延長等標期是「視需要」。

書面答復,和涉及變更或補充時的另行公告,是規定要做的。一般情形的公告與延長等標期,法條沒有寫成一律公告、一律延長。

施行細則的四分之一,是機關訂釋疑期限的下限,不是廠商的權利期間

等標期,是招標公告到截止投標之間,留給廠商準備投標的期間。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前段(條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主詞是機關。它限制機關訂期限不能訂得太短,沒有反過來給廠商一段固定的權利期間。廠商實際能請求釋疑到哪一天,仍然回到招標文件寫明的那個日期。

第 2 項規定逾期的後果:

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用語是「得不予受理」,施行細則沒有寫成一律不受理。反過來讀,逾期送出的請求能不能被受理由機關決定,廠商能掌握的只有招標文件寫明的那個日期。

先調文件,再書面釋疑;日期前補不到證據,就讓 ❓ 留著

法規只講釋疑的管道與期限,沒有規定型錄未載時怎麼排順序。下面是規格比對整理出來的作業建議,不是法規流程。

先調文件。回頭找原廠或代理商,看型錄之外有沒有其他文件逐字寫到那條要求。規格預檢工具頁對「要附證明」那類條文的說法是:這類條文不靠比規格解決,要去調文件,而且常常型錄上沒有、得跟原廠或代理商要。拿到文件,證據從「未載」變成「有逐字」,判定才有機會從 ❓ 移到 ✅ 或 ❌。

再書面釋疑。文件調不到,而且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這條規格到底要什麼證據、或條文本身讀不出要什麼),就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前書面請求釋疑。調文件放在前面,是因為釋疑有日期,逾期依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機關得不予受理,調文件沒有法規訂的期限。先把自己能補的證據補齊,再把真正讀不出來的疑義在日期前送出去。要在日期前找回公告與招標文件,可以用標案查詢。

動手調文件之前,可以先知道整份招標文件裡哪些條文要附證明。規格預檢(/precheck/)免費、檔案不上傳,把出現檢附、證明文件、證書、認證、登錄、型錄、原廠授權、切結等字樣的條文挑出來標為「要附證明」。工具頁自陳這只是關鍵字粗篩,不做符合性判定。先挑出來,型錄未載的那些條文就容易被看見。需要逐條判定時,用規格比對(/compare/),需要 LINE 登入,登入即有免費試用額度。

釋疑答復之前、或答復後仍然沒有逐字證據,就讓 ❓ 留著。❓ 是比對裡的正常狀態,不需要為了把表填滿而硬選一邊。

常見問題

型錄沒寫到某條規格,規格比對為什麼不判不符合?

規則 1 要求符合與不符合只認文件逐字或數字,「未載」不等於「不支援」。細節見〈型錄沒寫,規則 1 要求不替產品選邊〉。

請求釋疑的期限是等標期的四分之一嗎?

不一定。廠商請求釋疑的時點是招標文件寫明的日期;四分之一是機關訂期限時的下限。見〈施行細則的四分之一,是機關訂釋疑期限的下限,不是廠商的權利期間〉。

產地或原廠授權條款,型錄查不到也算「未載」嗎?

不算。規則 5 要求這類條款一律 ❓;技術規格的「未載」走規則 1。見〈產地、授權、教育訓練,規則 5 要求一律判 ❓〉。

逾期才請求釋疑,施行細則怎麼規定?

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得」代表機關可以不受理,施行細則沒有寫成一律不受理。見〈施行細則的四分之一,是機關訂釋疑期限的下限,不是廠商的權利期間〉。

本文為法規與投標作業的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以招標文件、機關釋疑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