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 案號 TR1150006906 ・ 工程類5164-電力工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與本採購標的有關營業項目之合法設立之公司且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未在投標前取得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相關文件,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1。 (5).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6).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列印】俾利本府查驗。 (7).服務建議書(含報價單)1式10份。 (8).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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