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格書寫:「防火牆吞吐量須達 300 Gbps 以上」。型錄的表格只有一列:「Firewall Throughput (1518 / 512 / 64 byte, UDP) 320 / 310 / 260 Gbps」。
三個數字,一個門檻。320 過,310 過,260 不過。這一條算符合,還是不符合?
答案取決於拿哪一組來比。這篇先說型錄為什麼會給三組,再交代本站規則 2 對這件事寫了什麼、沒保證什麼,最後給一份投標前自己做的檢查。文中所有例句與數字都是虛構的,與任何真實標案無關。
同一台設備,為什麼有三個數字
括號裡的 1518、512、64 byte,是測試時用的封包長度。封包越小,同樣的線速下每秒要處理的封包越多,測出來的吞吐量通常越低。所以型錄常把大、中、小三種封包都測一遍,排成一列。這是網通測試的一般情形,不是本站的規則。
有的型錄不列封包長度,改給 IMIX(混合大小封包)或 appmix(模擬應用流量混合)的單一數字。測試方式不同,這些數字和固定封包長度的數字不是同一組基準,不能當成同一種數字互比。
規則 2 怎麼寫
規則 2 的原文是:「2. 數字同單位比;吞吐量有多組基準(封包大小)時採型錄首欄,其他欄列在 note 供釋疑。」
白話是:規則要求判定席在有三組時拿型錄第一欄去比,並把其他欄的數字寫進 note,讓讀報告的人自己判斷。
本站校準用的一份實際標案報告,對同一類情形有一條統一裁決,文字是「條文未指定封包長度,採首欄」。注意那個前提:條文沒有指定封包長度。規則 2 的文字沒有帶這個前提,也沒有交代條文自己指定封包長度時怎麼辦,例如條文寫明「以 512 byte 封包測得」。所以本文不會告訴你「指定了就改採指定那一欄」,也不會說「仍然採首欄」。規則沒講,看報告時要自己核對。
同一份報告還寫了一句但書,大意是:如果機關的本意是小包情境,結論可能相反,測試基準要由機關講清楚。這份報告並沒有主張機關通常看哪一欄。
規則實際保證什麼
規則 2 是給判定席的指示文字,不是程式強制執行的邏輯。 本站程式裡沒有任何一段會解析封包長度、挑欄或比大小。判定席是否照做,不能當成保證。
「首欄」是型錄的排版順序,不是某個固定的封包長度。 從那份參照報告看,型錄的形態不只一種:有的首欄是 1518 byte,有的首欄是 IMIX,有的只給一個數字,有的只給 appmix,有的把兩種測試條件並列。這只是單一參照報告的觀察,不是通則。
「其他欄列在 note」是規則對判定席的要求,不是保證。 判定席只看得到找證據那一步抄出來的引句與說明,看不到整份型錄。引句要是只抄到一欄,它就沒有別欄的數字可列。note 也有 80 字的上限。所以不能假定 note 一定列出了其他欄。
程式層的引句驗證,看的是引句裡的字與數字有沒有出現在那一頁。 表格排版時,驗證還容許不連續。它不確認數字對到哪一個封包長度。判定之後還有查核席,模型層通常會啟用,明文要找「數字單位或基準不同卻直接比」的問題。但它同樣只看得到條文、引句和判定理由,看不到整頁型錄。這是一道把關,不是保證。
換一欄,結論就換
拿前面那份虛構型錄,320、310、260 三欄,對四個不同的門檻:
| 條文門檻 | 首欄 320 | 中欄 310 | 末欄 260 | 怎麼讀 |
|---|---|---|---|---|
| 255 Gbps 以上 | 過 | 過 | 過 | 換哪一欄,結論都一樣 |
| 300 Gbps 以上 | 過 | 過 | 不過 | 大包過,小包不過 |
| 315 Gbps 以上 | 過 | 不過 | 不過 | 只有首欄過 |
| 335 Gbps 以上 | 不過 | 不過 | 不過 | 首欄就不過 |
第一列和第四列,選哪一欄都得到同一個結論,不必煩惱。麻煩在第二列和第三列:報告若顯示符合,不能就當作小包那一欄也過。
再看一個更容易被忽略的情形。同一台設備,另一份型錄把同樣的數字倒著排:「64 / 512 / 1518 byte 260 / 310 / 320 Gbps」。首欄變成 260,門檻同樣是 300,照規則字面採首欄,結果就從過變成不過。設備沒有變,變的只有表格怎麼排。判定席實際怎麼處理,要看報告。
還有一種情形:條文的門檻,剛好落在型錄某一欄的數字上。這不說明機關要的是哪一欄,只是提醒測試基準沒寫清楚時該去問。至於剛好等於門檻算不算過,見「以上」「至少」含不含本數。
預檢能標什麼,不能標什麼
本站的規格預檢 /precheck/ 是純規則、在前端執行的工具,不呼叫模型,也不判符不符合。它會把帶數字門檻的條文標出來,但看不出這一條有沒有寫封包長度。
- 「防火牆吞吐量須達 300 Gbps 以上」會被標成量化門檻,因為命中「以上」,也命中 Gbps 這個單位。
- 「吞吐量測試封包長度 512 byte」不會被標,因為句中沒有比較詞,byte 也不是預檢認得的單位。
所以,一條寫了封包長度的條文,預檢不一定標得到;一條沒寫封包長度的條文,預檢也不會提醒你少了什麼。條文有沒有寫測試條件,要自己讀。
投標前自己做的三件事
- 條文有沒有寫封包長度或測試方式? 沒寫,就代表測試基準不明,後面兩步都要做。
- 型錄那一列有幾組數字?首欄是哪一組?最低的那一組是多少? 把門檻拿去和最低那一欄比一次。
- 首欄過、最低欄不過,怎麼辦? 別只信報告上的符合。把這一條記下來,準備用書面向機關釋疑,問法可以直接:「本條吞吐量以哪一種封包長度或測試條件為準?」釋疑要怎麼提,見 型錄沒寫到的規格不等於不支援 與 標書正文和附表數字對不上 這兩篇。
下一步
想先知道整份規格書裡哪些條文帶有數字門檻,用規格預檢。要逐條對型錄做判定,看每一條的判定結果與 note 引用的數字,用規格比對。拿到報告後,把 note 裡列出的其他欄數字,回頭對照型錄原文。
常見問題
條文沒寫封包長度,本站採哪一組?
規則 2 的文字是採型錄首欄,其他欄列在 note。但這是給判定席的指示文字,不是程式強制執行的邏輯,首欄是哪一個封包長度,又看型錄怎麼排。拿到報告後,自己核對 note 有沒有列出其他欄,最低的那一欄有沒有過。
條文寫明 512 byte,本站還是採首欄嗎?
規則 2 的文字沒有交代這個情形,所以本文不能說採哪一欄。看報告時,直接找型錄上 512 byte 那一欄的數字,回頭對照條文,別假定報告用的就是那一欄。
型錄只有一個吞吐量數字,沒寫封包長度,怎麼辦?
規則 2 只在有多組基準時才有話說。只有一個數字又沒寫測試條件,這個數字的基準就是未知。可以向廠商確認型錄數字的測試條件,也可以在釋疑時一併問機關,這條要以什麼條件為準。
本文為法規與投標作業的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以招標文件、機關釋疑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